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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59260457J/2024-0009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4-23
  • 发布日期 2024-04-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08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08号)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江城违建罚决字〔2024〕008号

当事人姓名:刘 * *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3************888

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        

现查明,你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居委中科·中央公园城A13幢1-1改、扩建房屋如下:一、新建门廊7.74平方米(套内面积6.19平方米)。二、扩建阳台8.45平方米(套内面积6.76平方米)。三、改、扩建房屋共14.55平方米(套内面积11.64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违法建设照片等。

2024年4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江城违建罚先告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城罚听告字〔2024〕00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改、扩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新建门廊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该门廊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3.1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49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57、59、61、63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别墅评估单价:752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3.1平方米*7520元/平方米=23312元。

二、扩建阳台处没收违法收入。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相关计算方式,扩建阳台按测量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违建面积,即3.34平方米。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49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57、59、61、63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别墅评估单价:752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3.34平方米*7520元/平方米=25116.8元。

三、改、扩建房屋处没收违法收入。由本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计算违法收入。经重庆百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书(重庆百臣房估(2023)字第(咨询)49号)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57、59、61、63号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建筑物重置成本评估,别墅评估单价:7520元/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11.64平方米*7520元/平方米=87532.8元。

三项合计金额:135961.6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账号:4101010120010002505)收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杨桓                                            联系电话:18996959017

联系地址: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171幢违法建设治理临时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