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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1-00226
  • 发文字号 黔财采〔2021〕110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采购与招标
  • 成文日期 2021-12-07
  • 发布日期 2021-12-0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1〕110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黔财采〔2021〕110号)

黔财采〔2021〕110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地 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河滨东路北段8

当事人: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215号西政国际学术交流中心3幢2号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试验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21C00275))”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曾宪奎、熊永全、何清岸)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区发改委转来《关于办理政府采购信访事项的函》(黔江发改委函〔2021〕350号),该信访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为:“一是在公共招标中心现场,评标专家公布了中标结果和中标分数细节,当有投标单位提出质疑后,评标专家立即在现场更改并推翻中标结果和中标分数,而评标专家此番行为,涉嫌违规违法。二是在公共招标中心现场的技术评分过程中,评审专家不按招标文件逐项打分,而是按照个人意愿随意打分,致使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在技术环节全部满分,从业 10 多年闻所未闻。现场所有评标专家给全部单位技术部分评分打满分,属于专家串通打分违法行为。三是黔江区财政局负责招标采购的科长在知悉上述两个现象后,并没有采取任何对应措施,为一己之私(即不影响个人工作考核),据悉专家库归他管理(此事须领导核实)。反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企图息事宁人,涉嫌工作不作为。”(关于信访材料反映第三事项已另作处理)

二、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试验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1C00275)”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并就该监督检查事项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经审查查明:

1.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收到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试验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1C00275)的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预算为 158 万元,最高限价为 150.1 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为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2.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

3.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开展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因每个包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4.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第二次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9月13日进行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5.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6.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区发改委转来《关于办理政府采购信访事项的函》(黔江发改委〔2021〕350号)。

7.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试验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1C00275)”采购项目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并于当日分别向采购人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发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并向采购人发放《关于建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

8.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发放《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9.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对黔江区2021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1C00275)信访件反映情况说明的函》(黔江农技函〔2021〕52号)。

10.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交的该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

11.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有关情况的函》。

12.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向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放《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13.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再次向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发放《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黔财〔2021〕96号)。

14.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5.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和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视频显示: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宣读未经磋商小组签署的专家评审报告,存在不规范行为,但未发现信访人所反映“评标专家公布了中标结果和中标分数细节”的情形(现象一)。同时根据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质疑》、中院生科(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疑》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 曾宪奎、熊永全、何清岸)《答复》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竞争性磋商小组受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情形符合规定, 未发现信访人所反映“专家串通打分违法行为”的情形(现象二)。

16.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收到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对黔江区 2021 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1C00275)信访事件有关情况说明的函》(黔江农技函〔2021〕56 号)以及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文件和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17.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再次向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放《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

18.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有区发改委《关于办理政府采购信访事项的函》(黔江发改委函〔2021〕350号);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副本发送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关于建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关于对黔江区 2021 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1C00275)信访件反映情况说明的函》(黔江农技函〔2021〕52 号)、《关于对黔江区2021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1C00275)信访事件有关情况说明的函》(黔江农技函〔2021〕56号)以及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文件和该项目加盖公章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交的该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详见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试验服务(21C00275)项目政府采购调查取证资料目录)以及《关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试验服务(21C00275)项目信访件反映情况的说明》;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调查取证有关情况的函》;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该项目音视频资料、《情况说明》(二次)、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18日期间的专家抽取室的音视频资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质疑》、中院生科(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疑》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曾宪奎、熊永全、何清岸)《答复》;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公告资料等在案佐证。

(二)我局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受理区发改委《关于办理政府采购信访事项的函》(黔江发改委函〔2021〕350号),并实施监督检查符合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相关规定,区发改委来函交办办理信访事项符合规定。

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相关规定,应当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宣读未经磋商小组签署的专家评审报告,存在不规范行为,但未发现信访人所反映“评标专家公布了中标结果和中标分数细节”的情形(现象一),应当认定反映事项一不属实。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 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 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竞争性磋商小组受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的情形符合规定,同时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和重庆仁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视频以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质疑》、中院生科(重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疑》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曾宪奎、熊永全、何清岸)《答复》,未发现信访人所反映“专家串通打分违法行为”的情形(现象二),应当认定反映事项二不属实。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财规〔2020〕6号)相关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建议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恢复采购活动。

(二)责令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采购档案的管理,并限10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责令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强化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程序的学习,并限10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责令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根据评审专家在本次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认真履行对评审专家评价职责,确定考核结果,真实反映评审专家(曾宪奎、熊永全、何清岸)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

当事人如对上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3-79242124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64号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