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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1-00028
  • 主题分类 政务服务行为主题
  • 体裁分类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成文日期 2021-02-02
  • 发布日期 2021-02-0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公开征求《黔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公开征求《黔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有关要求,发展改革委草拟了《黔江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吸纳相关部门、非居民用户、供水企业等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方案,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1年3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78271424@qq.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重庆市黔江区发展改革委物价科205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黔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附件

黔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有关要求,建立黔江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黔江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经济信息委提供。

三、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按照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区级相关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主管部门、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经济信息委、水利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七、执行时间。20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