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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51B/2024-00067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01-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我委紧紧围绕《重庆市黔江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全面推进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因人员变动,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付  杜

副组长:刘田耕、陈  思、龚言新、冉俊明、洪  军

成  员:周韫钰、胡家嘉、何  星、胥红卫、谢廷军、张世明、张  燕、余昌海、屈  波、王  刚、许小平、方  林、陈  华、陈寸容、刘  志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兼任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办公室,由周韫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由生态能源科、粮油管理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国防动员科办理。

二、领导小组职责

1、区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黔江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之规定,涉企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强制)决定作出后应按要求传办公室汇总后向区司法局报备:

(一)对企业作出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对企业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对企业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行为;

(四)对企业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行为;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