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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69F/2023-00430
  • 发文字号 黔江规资罚〔2023〕第26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1-29
  • 发布日期 2023-12-0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规资罚〔2023〕第26号

被处罚人:黄X千

公民身份号码:513523XXXXXXXX3236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白石乡中河村4组10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黄值千涉嫌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采矿许可,于2023年8月擅自在黔江区杉岭乡林峰社区3组(小地名:上坝)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物证;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

4.现场核查与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对你无证开采并销售266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3400元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人民币1340元,共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肆拾元整(¥1474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旭

电话:023-79240259

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73号705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