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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506C/2021-0006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1-29
  • 发布日期 2021-01-2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的函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交通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的函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的函

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渝司函〔2020〕180号),现转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

  2020年10月24日  

渝司函〔2020〕180号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公布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市司法局牵头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职转办同意,现将我市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学校

2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地方性法规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