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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94Q/2021-00015
  • 主题分类 教育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2-05
  • 发布日期 2021-02-05
  • 文件标题 黔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教委
  • 有效性

黔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计划与专项经费的分配、拨付方案;

(六)学校布局调整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确立;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其它对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凡属教育系统重大事项范围的决策,有关科室或者有关学校应当初步研究论证提出书面建议,经区教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区教委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起草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学校职责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学校。

第四条  决策程序启动后,区教委分管领导和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在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组织起草决策方案草案。

第五条  决策方案草案初稿形成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科室、学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当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决策方案草案初稿,并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对决策方案草案初稿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论证评估,形成重大事项论证报告。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当组织对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形成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报告。

未经排查或者未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的,不得提请区教委决策。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者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第八条  重大事项提请区教委决策时,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当正式行文上报区教委,并随文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

(二)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背景、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介绍;

(三)决策承办科室、学校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五)承办科室、学校会议讨论记录;

(六)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文本;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还应提交政策解读材料。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在集体决策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会议相关人员和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综合会上发表的意见后形成决策。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有关决策执行科室、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对进展缓慢、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决策执行科室、学校,要责成其报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应当公开进行,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以适当形式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

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作出后应当同步公开决策事项内容和政策解读。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学校应当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归档,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编号并建立案卷。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科室、学校的,由主办科室、学校统一归档。

决策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的建议、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调查研究、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点(源)排查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承办科室、学校会议讨论记录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及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区教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与公开档案: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负责和责任倒查制,决策主体、决策承办主体和决策执行主体分别对决策失误、承办失误和执行失误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决策或决策执行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规定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涉密事项决策内容、尚未对外公开的决策方案草案或者会议未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等事项的;

(四)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决策档案丢失或损毁的;

(五)其他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科室、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范围,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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