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教育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区教委法治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论证、听证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涉及申请人与他人有利益关系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
第五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各执法承办科室应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依据和拟定行政执法决定意见送法治科审核后,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法治科进行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向法律顾问咨询。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应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法制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因案情复杂等原因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法治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行政决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治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法治科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执法承办科室,各执法承办科室修改补正后应当送法治科重新审核;各执法承办科室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执法承办科室和法治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各执法承办科室要落实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及时向法治科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法治科要严格把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