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黔江区教委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由委机关执法科室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区教委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教师资格的;
(六)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委机关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依据、证据等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委机关承办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免予处罚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