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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194Q/2023-00052
  • 主题分类 教育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发布日期 2023-06-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行政柔性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教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行政柔性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行政柔性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职教中心,各督学责任区,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行政柔性执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行政柔性执法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精神,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充分发挥柔性执法的作用,把柔性执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根据重庆市黔江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在教育系统全面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是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通过建议、辅导、示范、提示、告诫、约见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执法行为。

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运用柔性执法方式,创新教育行政管理模式,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能,防范教育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服务学校、服务师生、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教育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积极能动、柔性灵活的特点和作用,以寻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为前提,慎用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二)服务性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实现“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的理念更新,积极主动开展柔性执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三)合法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柔性执法为由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四)合理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执法方式。

(五)自愿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方式,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柔性执法而加重行政处罚。

(六)公平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

(七)公开原则。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贯穿于教育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在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行政许可及审批确认、教育行政备案与登记及公告、教育行政检查及奖励、教育行政处理、教育行政强制、教育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普遍适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执法对象和行政执法事项,实施适当的柔性执法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行政柔性执法。

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方式主要如下:

(一)教育行政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所辖学校(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咨询、法律宣传、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为学校制度建设、教育改革、教师成长、学生培育等指明发展趋势,引导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教育行政辅导。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为学校(单位)、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实施的与本部门职能、业务相关的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业务咨询、操作培训、知识讲解、政策解读的行为。

(三)教育行政示范。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某种方式、模式有利于所辖学校(单位)及教师、学生发展,但不宜以强制方式推进的,可以通过推荐典范、正面评价、行政奖励等方式进行引导。

(四)教育行政提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投诉和对教育日常管理情况的分析,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向所辖学校(单位)发出行政提示书,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应当注意的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避免或减少违法行为。

(五)教育行政告诫。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所辖学校(单位)、教师及有关人员存在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按照“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执法程序,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补救措施,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或终止违法行为。

(六)教育行政约见。教育行政部门针对所辖学校(单位)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避免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

(七)违法行为纠错。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同时责令所辖学校(单位)、教师及有关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整改措施,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者处罚后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八)重大案件回访。教育行政部门针对重大违法案件所涉及的学校、教师及有关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回访调查,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

(九)重大案件披露。教育行政部门针对严重影响教育行业发展和教育教学秩序、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向社会披露。

(十)教育行政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时限等信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考。

(十一)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行政柔性执法方式。

四、实施程序

(一)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教育行政柔性执法,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准许。

(二)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柔性执法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三)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柔性执法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其他不适合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行政柔性执法。

(五)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行政柔性执法意见书等相关文书。

行政柔性执法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柔性执法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柔性执法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易形式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

1.在办理教育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教育行政有关事务;

2.在现场检查中,当场针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3.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教育行政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4.其他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教育行政柔性执法:

1.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柔性执法、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柔性执法的;

2.作为行政柔性执法对象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作为行政柔性执法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3.实施行政柔性执法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柔性执法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其他需要终止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情形。

(八)教育行政部门实施重大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九)教育行政柔性执法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行政柔性执法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程序与应用文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内设职能机构职责权限分别规范各种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方式的适用情形、执法对象、程序步骤等事项,制作各种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方式的应用文书,以规范和优化教育行政柔性执法。

(二)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发布、提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教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建立健全基于行使法定职权产生的各种教育行政信息的发布、提示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及时、准确、全面、优质的信息服务和决策参考,以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

(三)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的教育行政柔性执法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1.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2.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3.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育行政柔性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柔性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激励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行政柔性执法的绩效考核评价。对典型的教育行政柔性执法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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