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黔江民政罚告〔2026〕第21号)
黔江民政罚告〔2026〕第21号
重庆市黔江区博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现查明你学校自2012年成立以来,连续13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拟对你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曾怡捷
联 系 人:023-79228328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