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 (黔江民政听告〔2026〕第25号)
黔江民政听告〔2026〕第25号
重庆市黔江区渝东南职业技术学校:
现查明你学校自2022年以来连续3年未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拟对你学校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规定,你学校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或本告知书中签注,或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将听证要求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如果你学校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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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