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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109
  • 发文字号 黔江委办发〔2020〕2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2-09
  • 发布日期 2020-02-11
  • 文件标题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江委办发〔2020〕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江委办发〔2020〕2号)

黔江委办发〔2020〕2号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56号)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扶贫办、区医保局、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等17个部门为成员的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将其列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工作统筹研究部署,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到实处。区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涉及全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共同做好全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救助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区民政局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实施分类托养。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条件,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定场所,正常运营达1年以上,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提供医疗、康复等专业服务资质条件;完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财务会计、突发应急事件处理、信息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托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遵循“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患者及时进行救治,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9〕26号)和与民政部门签订的医疗救治协议据实结算。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全面工作,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为区政府决策部署提供意见建议,落实好区流浪乞讨三级救助管理机制体系相关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应急情况处置等。审核托养机构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指导各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护理、安保工作等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查无身份信息流浪乞讨疑难人员进行安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区委网信办: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管理政策宣传,发布传播身份疑难人员寻亲信息。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消除负面舆情,依法清理网上不实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

(三)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系统建设,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区扶贫办: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稳固工作,通过人才扶贫、科技信息扶贫、技术培训等方式帮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增收脱贫,防止返乡回归流浪乞讨人员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五)区教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加强已返校复学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防止再次流浪;做好思想行为偏差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相关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关心关爱;探索适合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模式。

(六)区公安局:加强日常街面巡逻,对在巡逻时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做好书面交接;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患者应协助主管部门先行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处理;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民政部门通过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技术途径做好查无身份信息疑难人员信息核实工作;建立救助管理机构突发性治安事件快速响应机制,维护好救助管理机构治安秩序。

(七)区司法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受侵害流浪乞讨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八)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统筹及落实各项救助资金,加强对救助经费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

(九)区人力社保局: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为符合条件且有培训、就业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

(十)区城市管理局:履行街面巡查责任,引导街面巡查中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做好书面交接并实施分类救助;对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应先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进行甄别,对甄别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救助;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强占或损毁公共设施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区交通局:指导运输企业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指导各定点车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救助专用车票凭证兑换制度,严厉打击救助人员倒卖车票行为,为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流浪乞讨人员。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打拐宣传工作。

(十二)区卫生健康委:加强疾病救治和疫病防治工作,确定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明确收治精神病、传染性疾病人员的综合医疗机构,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切实履行救治职责。对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对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管。

(十三)区市场监管局: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医疗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十四)区医保局:协助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纳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落实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医疗保障就医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五)区妇联: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女性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

(十六)区残联: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扶工作,依法保护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员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十七)团区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现象源头治理,预防青少年外出流浪,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帮助其改变不良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夯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对履职不力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舆情应对处置不力,或因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舆情,要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依法问责。救助管理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民政部门与其他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同等责任。

(一)对乡镇街道的追责情形。存在未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建立发现报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且导致受助人员多次重复流浪;未针对特殊受助对象制定有效措施,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二)对相关部门的追责情形。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存在未依法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隐瞒不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对超出部门权限、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履职或者未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三)对救助管理机构追责情形。存在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为受助人员安排分区居住、提供管理服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寻亲公告、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进行人像识别;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医救治;对已查明身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受助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安排接送返回;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值班巡查等措施,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开展托养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导致受助人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四)对托养机构的追责情形。托养机构存在冻饿、捆绑、殴打、关押等方式虐待受助人员;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医救治,对传染病人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按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造成托养人员权益受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保障措施。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发展改革、编办、机关事务、财政等单位要对救助管理机构建设、设施设备配备及人员配置予以充分保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服务设备,配齐救助车辆和人防技防设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等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社会参与。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救助管理政策宣传,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共同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服务合力。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疑似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公众发现上述情况,鼓励其向相关部门举报。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定期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第三方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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