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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028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发〔2023〕64号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3-12-07
  • 发布日期 2023-12-1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23〕64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23〕64号)

黔江民政发〔2023〕64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社保所),各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社保所),各养老服务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特困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黔江府办发〔2023〕5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范围

经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后,因承担自负费用可能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

二、明确救助内容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由照料护理人(实际管理人)履行照护职责,全权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各项事宜,产生的相应费用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节余供养资金中优先支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医疗支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其本人或其照料护理人(实际管理人)按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二)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敬老院)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机构负责对因病入院救治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进行照料护理,入院就医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自负费用,由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结余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解决,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结余资金不足的,一事一例按程序解决。

(三)集中供养中心失能、半失能供养特困人员

医疗救治结束后经评估为失能、半失能人员按程序转入集中供养中心供养。集中供养中心负责解决院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护理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在失能半失能集中供养中心住院期间医保目录内的自负部分,由集中供养中心承担50%,剩余50%由区民政局解决;集中供养中心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的,集中供养中心须负责其护理工作,区民政局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核补给集中供养中心。特困人员在转院救治期间医保目录内的自负部分,由民政局在临时救助资金或其他资金中予以解决,直接拨付到相应医疗机构。

(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保目录外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黔江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黔江府办发〔2023〕53号)文件要求,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选择医保目录外范围治疗,须由送医机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用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用药并及时报备。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按上述渠道解决。

三、其他事项

(一)特困供养人员就医坚持“就近就医、分级诊疗”原则,落实基层首诊,规范转诊。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民政惠民济困保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计费。

(三)救助所需材料

1.《黔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保目录外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1)。

2.《黔江区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申请表》(附件2)。

3.《黔江区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花名册》(附件3)。

4.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证、特困证、银行账户复印件。

5.疾病医疗证明、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原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黔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保目录外治疗费用审批表

      2.黔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申请表

      3.黔江区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花名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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