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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2-0008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成文日期 2022-04-01
  • 发布日期 2022-04-01
  • 文件标题 2021年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2021年重庆市农业农村部门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202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农业农村部门









21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

1.不使用渔船捕捞100元/年
2.
非机动捕捞渔船150元/年
3.
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
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
网箱、流水养殖2元/平方米·
5.
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
6.
其他养殖100亩以下1元/亩·
7.101
亩~1000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
8.1001
亩~5000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
9.5001
亩以上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
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重庆市2021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农业农村部门








1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

1.不使用渔船捕捞100元/年
2.
非机动捕捞渔船150元/年
3.
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
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
网箱、流水养殖2元/平方米·
5.
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
6.
其他养殖100亩以下1元/亩·
7.101
亩~1000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
8.1001
亩~5000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
9.5001
亩以上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
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
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