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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3-0010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7-14
  • 发布日期 2023-07-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查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查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推动区委区政府决策落实,促进质量强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我局牵头拟定《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查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17:30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科(联系人:曾贞;联系电话:85081112;电子邮箱:280971959@qq.com)。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查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查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发挥质量督察机制对质量工作的推动促进作用,压实质量工作职责、提升质量工作实效,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全面提升质量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察制度,对镇乡(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等组织开展质量督察。

第三条 质量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基本前提,以创造高品质生活为最终目标,深入开展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质量工作责任落实、实现标本兼治,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

第四条 质量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有关要求,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突出重点。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部署开展督察工作,促进质量水平提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和实际成效,敢于动真碰硬,倒逼各方把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工作的责任压实、任务落实、效果抓实。

(四)创新方式。充分利用质量监测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入第三方评价,增强督察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

第五条质量督查工作包括例行督查、专项督查和“回头看”等。例行督查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督查相结合,并根据需要对督查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突出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第六条 质量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进行。组织开展书面督查,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应当深入被督查对象,通过多种形式明察暗访,了解被督查对象实际情况。质量督察工作由质量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施质量督察,应当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建立督察任务台账,加强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推动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市场监管局为主。

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质量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质量督察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质量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质量督察制度、方案、报告;

(五)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研究质量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重庆市黔江区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定质量督察工作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督查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查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整改的调度督促;

(四)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质量督查组成员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区级部门相关科室人员为主体,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方面人员参加。督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质量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加强质量督察队伍建设,选配督察组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镇乡(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质量工作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

(三)各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四)从事工业产品、农产品、工程、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企业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社团组织;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单位。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督察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重要论述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质量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三)组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等情况;

(四)强化质量基础支撑,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各类组织创新质量管理模式等情况;

(五)建立质量工作责任制,打击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行为,建立质量安全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质量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安全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六)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化解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风险隐患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察的质量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督察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二)重大质量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情况;

(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质量问题;

(五)督察整改不力典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五条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其内容包括:

(一)督察整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质量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其他需要“回头看”的事项。

第四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察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等方式进行。

(一)书面督察。要求被督察单位进行全面自查,限期书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实地督察。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明察暗访,切实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召开质量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遵守执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2.与被督察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3.设立质量问题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质量工作问题信访;

4.对收到的重大质量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5.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和与质量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

6.组织质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质量执法随机抽查,实地调查了解被督察单位、企业。

第十七条质量督查一般包括督查准备、督查进驻、督查报告、督查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十八条年度综合督察可以采用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的方式进行,当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方式进行时,实地督察可以采取抽查方式;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原则上采取实地督察方式进行,可以结合书面督察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质量督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区质量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质量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职责,明确督察目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期限等事项,制定督察方案;

(二)实施督察。质量督察组应当先收集了解被督察单位有关质量工作情况,并向被督察单位送达质量督察通知书。督察正式开始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三)报告情况。质量督察组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督察组分管领导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督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区委、区政府。

第二十条 督查报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督查组向被督查对象反馈,指出督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被督查对象应当按照督查报告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被督查对象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调度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应当做好收集整理,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督查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查报告主要内容、督查整改方案、督查整改落实以及督查问责等有关情况,除不适宜公开的,相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督察规范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质量督察,积极配合质量督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干扰督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市、区有关规定和反对“四风”各项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督察对象减负增效,违反规定或在督察中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督查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督查组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督查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督查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督查组不得干预被督查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查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九条 督查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督查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查组成员违反规定或者在督查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督查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质量督查工作,对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质量督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督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督查,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对不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弄虚作假,妨碍、干扰和阻挠督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督察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督察整改。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置的,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单位应严格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认真回复。

第三十四条  督查整改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道)和区级部门有关考核体系,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查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三十五条  结果运用。督查结果作为对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和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