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
经查明:当事人张**在代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作为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明知《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等诉论法律文书签名不实,也应当知道诉讼相对方委托代理人喻**提交的《工资花名册》等原告方主要证据虚假,先后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工资花名册》《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等虚假证据和材料。
上述讳沐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再审判决书;该案代理诉讼案卷中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对涉案关系人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及其辅助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张**在代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中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张**够配合调查,主动认错悔过,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并处罚款五千元。
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律师执业证应同日上缴至本局。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该局办公楼二楼217室)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