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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678697649R/2021-00005
  • 发文字号 黔江水利发〔2020〕32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1-15
  • 发布日期 2021-01-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黔江水利发〔2020〕32号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促进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经局党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内部控制制度》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单位严格落实,之前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内部制度》(黔江水务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2020年4月26日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单位各项资产安全有效使用、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动态过程。

第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制衡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适应性原则。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六条  单位编制预算应综合考虑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  单位预算严格按照区财政审批下达的控制数进行编制。支出应当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做到综合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第八条  专项事业发展资金、建设性资金及项目前期费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批复和年度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必须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杜绝无资金来源上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在资金限额以内,杜绝超前建设和超规模建设。

第九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科按照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局机关基本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筹全区水利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收集汇总各业务科室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各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分管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实施、问题整改、结果应用、信息公开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收入控制

第十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包括: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十一条  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的执收任务,收到的各项收入应当交由财务科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四章  支出控制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考工定级、评聘职称、晋升职务和在职学历教育费用均自负。

第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文件规定执行。区内外出差均实行“出差派遣单”管理制度,对出差人员定任务、定地点、定时间,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区内外出差时间不得重复, “出差派遣单”作为差旅费报账附件,交财务科作账务处理。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费限额标准,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到重庆出差,原则上在我局(或区政府)协议酒店或同等价位酒店住宿。

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按标准包干使用,出差文件注明“包食宿”的,除往返当天外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用。出差期间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区内外出差人员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报销补助费用后,不得另外再报销工作餐费。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及费用支出按局有关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及费用支出按局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用按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结算。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实行申请审批登记制度。

办公用品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签署意见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和财务科统一采购并登记,再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后领用。报账时应附批准和领用清单。价值超过3000元的大额办公用品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符合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和财务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采购。因工作变动,必须交清大宗办公用品及物资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科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完成的工作,均不得以“规划编制费、项目审查费、招标编制费、招标评审费、办公经费”等名目发放补贴补助。

第十九条  所有支出事项原则上必须要有预算,无预算支出事项必须提交局党委会研究,明确资金来源和支出金额后,财务科方可按程序办理支付。大额度资金支出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采购控制

第二十条  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采购业务,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参与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政府采购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六章  资产控制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在建工程、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单位资金一律存入指定银行,财务部门不得保存现金,一切收支都通过银行进行票据结算。

职工因公出差所需费用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预付款必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办理,没有签订合同、协议或不具备施工条件(采购条件)的不得支付预付款。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必须向资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使用人等资料,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财务科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固定资产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的调配由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并完善相应手续后交财务科变更资产管理卡片。对调出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室和财务科必须进行移交登记,否则,不得办理调出的相关手续。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由办公室、财务科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帐与帐核对、帐与实物核对(含固定资产系统)。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要作出说明,经局办公室和财务科进行审核认定,报局党委会研究后,局财务科根据《重庆市黔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资产处置后如有残值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廉政责任制度。通过签订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廉政责任书等,明确各方在项目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等。

第三十条  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经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项目还应经过专家论证。

任何业务科室不能包办建设项目全过程,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如实记载业务的开展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确保建设过程得到全面反映。

第三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表,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出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款项。单位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程若有设计变更,由项目业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报告,按程序开展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单位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内部审计监督。未获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建设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工程物资采购、付款等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存在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长期不结转入账的情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长期挂账的情形;是否存在与施工方协同操作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情形;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债务控制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定位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

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单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经办人员应当在指定职责范围内,按照单位领导班子的批准意见办理债务的举借、核对、清理和结算。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各类账簿,核算债务资金来源、使用及偿还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文件和凭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债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单位应当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章  经济合同控制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与经济合同相关的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采购业务应当订立经济合同。单位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签订政府采购业务经济合同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订立控制。合同订立前,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单位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单位应当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

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经济合同订立的监督,合同订立前,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应对合同签订条件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履行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汇报。

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情形应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和控制。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业务。未按经济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登记控制。合同副本应当交存单位财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还应当于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所属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经济合同纠纷控制。经济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依经济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与内部控制设计与实施工作保持独立性,评价的方法、范围和频率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管理模式和实际风险水平确定。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穿行测试、实地查验、问卷调查、抽样和比较分析、专题讨论等。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应当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应当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驻局纪检组的相关监督。

(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三)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力度。财务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下属单位的日常财务收支、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应对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直接拨款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认真搞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科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章  审核报销程序

第五十条  财务报销由经办人填制“单据处理封面”,按其相关职责进行审查:

(一)科室:对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并认定,并注明资金来源;

(二)会计:对其执行文件、制度、规章情况;执行合同、协议情况;资金来源、预算、计划情况;单据的合规性、完整性;计算程序、步骤、方法进行审查;

(三)科室分管领导:对其真实性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认定;

(四)财务分管领导:对其合法性、合规合理进行审查并认定,确认资金来源,决定是否同意报销;

(五)出纳:对以上审查环节,单据张数、金额,资金余额进行复核无误后付款。

报销经办人员只能报销由自己经办的经济业务,不得代为他人报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销程序:

经办人制单—科室审查—会计审核—科室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出纳复核、付款。

单位领导的财务报销,由财务分管领导审签。

财务分管领导的报销,由单位主要领导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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