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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33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12-06
  • 发布日期 2021-12-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1〕3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国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68214K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5栋1-7-2号

我队于2021年11月11日凌晨,接市民投诉及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转办,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建的黔江过境高速公路项目2021年11月10日22:00至2021年11月11日6点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许可,擅自在正阳街道积富居委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影视资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