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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33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12-06
  • 发布日期 2021-12-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1〕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炜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04996212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寨子居委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0月23日、11月4日、11月1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风险,但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做好应急准备,部分养殖废水流向田间池下方荒坡后进入引水渠,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0月2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11月4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1月1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0月23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5、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43页复印件。

6、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黔环(监)〔2021〕第255号)。

证据1-6证明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风险,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部分养殖废水流向田间池下方荒坡,造成环境污染。

7、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名称是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1月17日向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1〕34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1〕3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青霄农林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罚款及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