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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33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12-06
  • 发布日期 2021-12-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1〕2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国银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8268214K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5栋1-7-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实,2021年11月11日3时20分,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黔江过境高速公路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挖掘机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最大声级值为77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限值22分贝,已造成噪声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等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证明2021年11月11日2时12分,有居民投诉黔江过境高速项目使用挖掘机排放噪声扰民。

2、2021年11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1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1月11日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5、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黔环(监)〔2021〕第262号)。

证据1-5证明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22:00至2021年11月11日6:00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许可,擅自在正阳街道积富居委进行施工作业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事实。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是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1月17日向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1〕35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1〕3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送达当日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对上述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在处罚额度内适当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标准》相关标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天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罚款及违法所得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