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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6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0-23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3〕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猷辉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15689285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交通路28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9月7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安装有喷漆房及废气处理设施,该装置使用“活性炭+吸附棉+UV光氧催化”的工艺处理废气。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光氧灯管共计20根,损坏13根,活性炭及吸附棉也从2019年至今未更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厂长代荣峰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提供的《汽车烤漆房作业项目工时统计表》。

5、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保持喷漆房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6、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猷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厂长代荣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提供的《关于配合环保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3〕13号)和《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3〕12号),责令该公司在9月28日前维修好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禁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情况有2023年9月13日的两份《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该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立即联系厂家对喷漆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我队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元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付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