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3〕1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ACDAGG7H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5组(大坝)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邻鄂镇牧岭源肉牛养殖项目实际存栏肉牛980头,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报告书类项目。但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从2023年4月投入肉牛养殖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2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作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11月22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邻鄂镇牧岭源肉牛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