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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4-0004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2-19
  • 发布日期 2024-02-1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ACDAGG7H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5组(大坝)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你公司的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牛场设施农用地项目存栏肉牛980余头,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进行当量核算,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该项目在2022年6月开始建设之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且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提供的《邻鄂牧岭源肉牛养殖项目总投资金额表》。

6、2023年12月6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牧岭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建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的审查意见》。

证据1-6证明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

7、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孙*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9、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合同》。

10、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9-10证明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补办环评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3〕18号),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队于2024年1月2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4〕1号),告知拟处罚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送达情况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2024年1月26日,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电话提出陈述申辩,并于2024年1月2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表示其承认环境违法行为,但申辩并非主观故意且积极整改,希望能从轻处罚。

针对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对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及的积极整改意见予以采纳。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补办环评手续,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队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处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170000元)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牧岭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柒佰元整(小写317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付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