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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4-00290
  • 发文字号 渝(黔)环执罚〔2024〕17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11-28
  • 发布日期 2024-11-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4〕17号


单位名称: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蓉

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白家河孵化基地2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YT6PM0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6日,接群众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匿名举报后,我队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收集、贮存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82千克空瓶试剂(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于2023年12月28日收集、贮存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8千克空瓶试剂(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50千克实验室废液(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于2023年11月28日收集、贮存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151.4千克过期药品(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5-01);于2023年1月16日收集、贮存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292.65千克实验室废液(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于2022年11月21日收集、贮存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50千克废液(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于2023年7月3日收集、贮存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50千克实验室废液(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于2023年10月30日收集、贮存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50千克实验室废液(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于2023年8月8日收集、贮存黔江武黔医院29千克空瓶试剂(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56千克过期药品(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5-01);于2024年3月7日收集、贮存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9千克实验室废液(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4-01)、16千克过期药品(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5-01);但你公司2022年9月10日-2024年3月12日期间未取得HW01类医疗废物(841-004-01、841-005-01)核准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熊*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

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9月6日《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

4、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6、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李*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

8、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病理科负责人(医生)钟*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9、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后勤办主任黄*文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10、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

11、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院感办主任陈*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12、2024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病理技士(技术员)张*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13、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蓉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4、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蓉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5、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驾驶员李*继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6、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066,发证日期:2022年9月26日,发证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有效期限: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复印件。

17、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066,发证日期:2023年10月1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有效期限: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9日)复印件。

18、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21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人: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人: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止)复印件。

19、重庆市盛颐东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21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022350010003****)、《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122850010052****)复印件。

20、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码:0076-****-****-1100)、《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电子回单号码:0075-****-****-1100)复印件。

21、重庆黔江民族有限公司2024年9月14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手写编号:FWHT-2023-****)(委托人:重庆黔江民族有限公司,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11月1日)、《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审批表》(编号:FWHT-2023-****)复印件。

22、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011650010036****)复印件。

23、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补打)》(电子回单号码:0075-****-****-1100)复印件。

24、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黔江武黔医院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

25、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黔江武黔医院院感办主任徐*林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26、黔江武黔医院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人:黔江武黔医院,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复印件。

27、黔江武黔医院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080850010027****)复印件。

28、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流水号:996025V0000****)复印件。

29、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

30、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郑*敏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及委托书。

31、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人: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复印件。

32、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070350010021****)、《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2112150010028****)复印件。

33、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码:0076-****-****-1100)复印件。

34、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人: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复印件。

35、重庆市黔江区喜合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113050010047****)复印件。

36、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码:0076-****-****-1100、)复印件。

37、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

38、2024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干事伍*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

39、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112850010046****)复印件。

40、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流水号:999682V0000****)复印件。

41、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委托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托人: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复印件。

42、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403075002003****)复印件。

43、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码:0076-****-****-1100)复印件。

证据3-43证明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2年9月10日-2024年3月12日期间无HW01类医疗废物(841-004-01、841-005-01)核准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44、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10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066,发证日期:2024年3月13日,发证机关: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有效期限: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10月9日)复印件。

45、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提供的《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020350010000****、2023091350010034****、2024012950010057****、2024083050010033****)复印件。

46、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协议编号:21**63甲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乙方: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1年1月21日)复印件。

47、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协议编号:22**92,甲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乙方: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11月9日)复印件。

48、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提供的《关于〈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编号:22***22,甲方: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乙方: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3月1日)复印件。

49、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4日提供的《关于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证据44-49证明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4〕19号),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4〕19号)、于2024年1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4〕23号),告知拟处罚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送达情况均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在2024年11月14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述称:你公司在2021-2023年未取得HW01类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集医院的相关危险废物,对此深感懊悔;经营困难,50万元罚款难以承受;已将违规收集的医疗废物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未造成任何污染。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准经营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但你公司2022年9月10日-2024年3月12日期间无HW01类医疗废物(841-004-01、841-005-01)核准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既往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整改积极,已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了HW01类医疗废物(841-004-01、841-005-01)核准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裁量,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既往违法行为,且配合调查,整改积极,已于2024年3月13日取得了HW01类医疗废物(841-004-01、841-005-01)核准经营许可证,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按最低罚款数额下浮30%实施处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