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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4-00316
  • 发文字号 渝(黔)环改〔2024〕25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12-27
  • 发布日期 2024-12-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改〔2024〕25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1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7842297691

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于2023年11月28日将产生的151.4千克药物性废物(废物类别:HW01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41-005-01)委托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按照废物类别为HW03过期药品、废物代码为900-002-03进行转运处置,但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3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中无HW01医疗废物类别。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6日对你院总务科干事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院2023年11月28日转移废药品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重庆玖瑞环保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日、2023年10月10日取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院: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严格审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的资质,禁止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相应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我局将对你院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复查。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