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御宠动物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改〔2025〕2号
单位名称:重庆御宠动物医院(个人独资)
投资人:方*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7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D5N0887R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有影射灯、手术台、心脏超声机等动物腹腔手术设施,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院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2024年4月-2024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6日对你院投资人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你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院提供的电子发票、收款收据、淘宝平台交易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设备购销合同、部分微信转账记录、投资额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我局将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