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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5-00017
  • 发文字号 渝(黔)环改〔2025〕3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发布日期 2025-01-1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御宠动物医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御宠动物医院)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改〔2025〕3号


单位名称:重庆御宠动物医院(个人独资)

投资人:方*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中段7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D5N0887R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院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仪器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4年5月开始投入经营使用。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26日对你院投资人方*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1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时的视频影像资料;你院2024年12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院: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经竣工验收。

我局将对你院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复查。如你院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院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