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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5-00137
  • 发文字号 渝(黔)环执改〔2025〕5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5-06-05
  • 发布日期 2025-06-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5〕5号

单位名称: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靖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5组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BWR3LB5N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导致场内干粪堆棚已堆不下,使用挖掘机将粪污挖坑填埋处理。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5月8日和2025年5月2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靖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4日对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朱*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禁止挖坑填埋粪污。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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