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商务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重庆市黔江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黔江区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边贸中心和外贸高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商贸行业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提供政策信息,培育行业标杆,促进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助推企业在招商引资、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工商联等)
二、落实企业专员制度。企业专员要定期走访“一对一”服务,收集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机制,建立企业走访台账,及时汇总企业诉求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形成“受理—办理—反馈—回访”的工作闭环,推动问题解决,帮助企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三、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企业专员对“一对一”服务的企业,做好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在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直通车”服务,提升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区商务委,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四、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和行政检查,坚决杜绝乱执法、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对商贸企业配送车辆临时停车装、卸货,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实行柔性执法。(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
五、开展账款拖欠治理。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企账款问题,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合力解决问题,维护企业权益。(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六、加强融资服务。贯彻落实黔江区政银企对接工作机制,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充分利用每季度的政银企对接会,协调金融机构及时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帮助企业对接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产品、政策等。(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七、大力提振消费。促进住宿餐饮消费,培育打造一批名菜、名宴、名厨、名店等,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激发家居家电消费活力,积极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加力打造消费新场景,推进消费新地标建设,打造高品质商圈和夜间经济集聚区。高质量举办促消费活动,实施“全域全季消费潮”系列消费促进活动。(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八、优化和建设专业市场。优化整合家居建材市场,建设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智慧农贸市场和再生资源利用基地。统一规划建设区域性汽车、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后市场,推动更多知名汽车品牌入驻黔江,拓展汽车后市场消费。(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黔江高新区管委会等)
九、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建立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
十、开展创先争优。动员和激励全区商贸企业创先争优,指导辖区商贸企业争创上级各类荣誉称号。对推动全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表现突出的,按规定纳入区级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推荐。(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联等)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辖区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与商贸企业深化校企合作,定制化培养输送专业人才。加强商贸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培训供给。(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工商联等)
十二、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五钻级酒家酒店”“国家绿色商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商务委命名的“重庆老字号”“四钻级酒家酒店”“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驻的汽车零售4S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十三、支持达限纳统。对首次达限纳统的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万元、第二年兑现3万元、第三年兑现2万元;对首次达限纳统的个体工商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新开办月度方式达限纳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再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十四、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增速达5%以上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十五、释放骨干企业发展潜力。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或规模较大保持稳定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本条款与本措施其他条款,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十六、支持企业健全会计制度。对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人员固定,依法依规正常经营且按时高质量完成报表填报的企业和个体,每年给予会计人员学习培训经费1500元。对按季度高质量完成报表填报的限下抽样样本,每季度给予会计人员学习培训经费150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十七、稳定外贸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获得市场准入、扩大市场规模等。发展内外贸一体化,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内销市场。聚焦税务、外汇、知识产权保护、境外维权等开展对外贸易合规专题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支持企业在对外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专利,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对接,指导企业妥善应对海外纠纷。加强对企服务,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及时的贸易合规指导和风险预警服务。支持企业进行AEO认证,深入开展外贸形势分析研究,为外贸健康发展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区商务委、黔江海关等)
十八、提升口岸物流服务能力。支持开发建设运营单位申报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物流示范园区、国家骨干冷链基地、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等物流枢纽项目。培育壮大通道经济,支持矿产品、食品农产品等大宗原材料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口。加快建设重庆枢纽港“无水港”,建设渝东南冷链物流基地,加快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区域公共运营平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运输委、黔江高新区管委会等)
十九、附则
(一)申报人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扶持措施:
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当年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或项目法人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4.三年内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
5.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由区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申报、审核和兑现,部分措施实行“免申即享”,能免尽免。措施涉及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个别单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
(四)企业、个体和个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扶持措施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参照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而相关支持资金应当支付但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本措施相应予以动态调整,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