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您当前的位置: 区卫生健康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法定信息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3-0010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1-27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文件标题 某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某水厂出厂水、末梢水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案情介绍】

2023年9月6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人员采集某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样品各一份,于当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水质检测。10月23日出厂水、末梢水检测报告均显示:总大肠菌群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GB5749-2006)要求。11月17日,监督执法人员将水质检验报告和水质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送达该集中式供水单位,并对该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制水工艺、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的运转、消毒产品有效期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距水源10米内有种植蔬菜等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行为;该水厂水质所检指标总大肠菌群超标。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管理负责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调查与处理】

本案经过调查核实,该水厂采集的出厂水、末梢水总大肠菌群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水厂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经法规教育,该水厂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自觉履行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来源于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指标超标。生活饮用水对我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着直接影响,生活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意义重大,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一旦水源受到污染,饮用或者食用被这种污染的水或制成的食物,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严重后果,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