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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1-0018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2-20
  • 发布日期 2021-02-20
  • 文件标题 《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近日,区政府办制定了《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为便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1.问:编制目的?

答: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2.问:编制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庆市黔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江府办发〔2020〕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问:适用范围?

答: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核和辐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按照《重庆市黔江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黔江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黔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5.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海关、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学校校长或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6.问: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答: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和规划起草工作;组织执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预案;组织综合性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与演练;负责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进行协调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7.问:后期如何处置?

答:一是总结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区人大、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二是 抚恤与补助。区政府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补助。三是征用及劳务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