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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48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3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2-11
  • 发布日期 2023-12-13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3〕第13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武黔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凤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55202318X1

住所或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正阳街道朝阳社区1

机关于2023912-1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37800.43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检查情况记录表》《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统计表》、电子针疗仪说明书及J48A电脑中频治疗仪说明书复印件、《黔江武黔医院20228月至20237月诊疗项目扣款明细表》《黔江武黔医院20228月至20237月医保超限药品明细表》《检查违规情况明细表》《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等。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35942.31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435942.31元。

二、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858.12元,并处损失金额2倍罚款3716.24元。

以上合计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37800.43元(居民医保426251.25元,职工医保11549.18元),罚款439658.5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