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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55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21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2-18
  • 发布日期 2023-12-29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3〕第21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沙坝镇卫生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90009M

地址:黔江区沙坝镇十字居委2

本机关于20231021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无指征做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检验检查项目,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008.42元。   

二、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同时收取数字化摄像(DR)和X线摄像(加滤线器加收)费用;同时收取内生肌酐清除率和肌酐测定费用,均属重复收费,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589.79元。

三、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将艾箱灸串换为隔物灸法(隔姜灸)属串换诊疗项目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799.1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情况记录表、黔江区沙坝镇卫生院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扣款明细表、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违规明细表、β2微球蛋白测定违规明细表、X线摄像(加滤线器加收)违规明细表、隔物灸法(隔姜灸)违规明细表、肌酐测定违规明细表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6008.42元,并处1倍罚款6008.42元。

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589.79元,并处1倍罚款2589.79元。

三、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799.17元,并处1倍罚款3799.17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2397.38元(居民医保10487.76元,职工医保1909.62元),处罚款12397.38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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