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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1-00036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发〔2021〕60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11-24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黔江医保发〔2021〕60号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区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转发你们。

请各单位严格对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执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检测对象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区医保事务中心要加强对各协议医疗机构的政策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调整价格执行到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2号)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降低检测价格,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体外诊断试剂盒不再作为可收费耗材,检测价格含检验相关的试剂等耗材。具体详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医疗机构可以下浮执行。

同步调整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含单、混检)的医保报销属性及报销限制,具体详见附件。核酸检测试剂盒(体外诊断试剂盒)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中剔除,不再纳入我市医保报销。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并计费,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免费提供纸质报告。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四、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五、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七、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5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鼓励具有核酸检测能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政策解读:渝医保发〔2021〕62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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