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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4-00029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4〕2-1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1-22
  • 发布日期 2024-01-24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2-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2-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4〕2-1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佳泽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基地***号      

邮政编码:4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喻*林           

职务:混凝土加工、运输负责人、前场工长 联系电话:138*******2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3年8月31日5时3分许,在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牛郎社区4组(坳田隧道旁)的黔江区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厂房施工现场,重庆佳泽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的泵车操作员在操控遥控器将泵车臂架伸展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临聘泵车操作员傅*均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错做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