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马喇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马喇府发〔2025〕2号
黔江区马喇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的函》(黔江农业农村委函〔2024〕41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镇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查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对象为:全镇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
二、清查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填报时点、方式及要求
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时点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清查方式、内容及相关要求同2023年基本相同,并严格执行清产核资程序。
四、填报内容
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附件2),共涉及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等31张清查明细表。在2023年报表样式基础上,今年的明细报表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清查登记表》《生产性生物资产清查登记表》《公益性生物资产清查登记表》《长期待摊费用清查登记表》《应付劳务费清查登记表》《应付税费清查登记表》6张报表;删除了《牲畜(禽)资产清查登记表》《林木资产清查登记表》和《应付福利费清查登记表》3张报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2023年度资产清查数据为基础,根据2024年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填报。资产负债汇总表(组织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由系统自动汇总生成并逐级审核上报。
五、填报系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在全国监管平台中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中填报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31张清查明细表。网址为https:/jtzcjg.moa.gov.cn,系统中上级用户均可为下级用户开通账号,且已登录过的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系统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技术支持联系。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我镇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专人负责。加强对村级清查工作和填报报表的指导和服务,督促认真落实资产年度清查工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资产确认方式和数据填报审核要求,确保年度清查结果连续有效。各村集体成立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民主理财人员、成员代表为主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加大清查工作宣传力度,增强成员知晓度。村集体清查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开展不少于10天的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加强信息系统应用。按照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各村集体全面使用市级平台“渝农经管”系统开展“三资”管理工作,形成集体资产、资金数据及时记、主动报的工作氛围,做到账务应记尽记。以市级平台财务数据为基础,摸清核实集体资产底数,准确登记入账,以清查结果为依据,及时调整账务,对比财务系统(市级平台)和清产核资系统(全国平台)数据衔接,确保数据保持一致,做到底清账明,账实相符。
(三)加强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监管。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要按照规定做好权属确认、价值评估,在账实相符的基础上规范移交,并有序录入全国监管平台。
(四)加强数据分析审核。各村居要采取纵横向对比、逻辑关系校验、逐级倒查等方式,加强数据分析审核,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簿相符、账表相符,确保数据经得起检验。加强年度资产清查结果与上一轮清产核资结果、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的对比衔接,确保清查数据勾稽关系准确、逻辑相符,并与行业管理情况总体吻合。
(五)按时报送数据。各村居应于2024年2月15日前完成系统数据填报,并于2025年3月31日将纸质件资料(成立小组名单,宣传图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结果公示资料、清查报表)加盖联合社公章报镇政府备案,有异动情况说明的一并报送。
附件:1.马喇镇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小组
2.2024年度清产核资主要指标解释及计量单位
3.2024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样式
黔江区马喇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附件1
马喇镇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小组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和服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指导小组,现将组成成员通知如下:
组长:陶铝
副组长:王宇、杨昌波
成 员:相关科室负责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产业服务中心,由陈文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附件2
2024 年度清产核资主要指标解释及计量单位
一、资产负债类指标
1.流动资产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指标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货币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期末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3.短期投资: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款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5.存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在库、在途、在加工和在培育中各项存货的成本,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指标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6.消耗性生物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指标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生产性生物资产净值: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原值”指标金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指标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9.公益性生物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公益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长期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1年内(不含1年)变现的投资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指标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净值: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固定资产”指标金额减去“累计折旧”指标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4.固定资产清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指标数字应以“—”号表示。
15.在建工程: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指标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无形资产原值和累计摊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形资产的原值及累计摊销。这两个指标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和“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净值: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形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摊销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无形资产”指标金额减去“累计摊销”指标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18.长期待摊费用: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本指标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资产总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和“非流动资产合计”指标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0.流动负债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指标金额合计数填列。
21.短期借款: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尚未偿还的各种借款。本指标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款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应付而未付的、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23.应付工资: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本指标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劳务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本指标应根据“应付劳务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交税费: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未缴纳、多缴纳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指标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指标数字以“—”号填列。
26.非流动负债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非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专项应付款”指标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7.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尚未偿还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指标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一事一议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指标数字以“—”号填列。
29.专项应付款: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政府给予的具有专门用途且未来应支付用于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数额。本指标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负债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和“非流动负债合计”指标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1.所有者权益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合计数。本指标应根据本表中“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指标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2.资本: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等确定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相关权益金额。本指标应根据“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公积公益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未分配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分配的历年结存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指标数字以“—”号填列。
35.经营性资产总额:指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结束时仍存在的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无形资产等。本指标应根据“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存货”、“生物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36.待界定资产:因特殊原因产权难以界定或有争议的集体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待界定资产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集体资产的总额。
37.债务合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总额扣除应付款项计提款、一事一议资金和已有项目资金来源和土地征占补偿费等专项应付款等无需偿还的暂时挂账或过渡性科目后的真实债务总额。
38.经营性债务: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形成的真实债务。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39.兴办公益事业债务:指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道路建设、兴修水电设施、卫生文化设施和其他兴办公益事业等形成的真实债务。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二、资源类指标
1.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2.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3.(耕地)未承包到户面积:指耕地中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面积。
4.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5.(园地)未承包到户面积:指园地中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面积。
6.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7.(林地)未承包到户面积:指林地中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面积。
8.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9.(草地)未承包到户面积:指草地中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面积。
10.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沟渠):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m、北方宽度大于等于2.0m,用于引、排、灌的渠道。主要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用地的面积。
11.养殖水面(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的面积。
12.(水面)未承包到户面积:指水面中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面积。
13.其他农用地: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含交通等设施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14.建设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15.工矿仓储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的土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和仓储用地。
16.商服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主要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
17.农村宅基地(面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面积。主要是指农户宅基地的宗地面积,而不是农民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与合经年报数据衔接)。
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公共设施等的土地。主要包括公用设施、图书室、体育场馆、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公园与绿地。
19.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主要包括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和管道运输用地等;水利设施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20.其他建设用地:指集体经济组织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用于经营牲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
21.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22.“四荒”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
23.待界定土地:指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权属难以界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4.林木: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未到户部分)。
三、计量单位
金额:元;土地面积:亩;建筑物和构筑物:㎡;林木资源:m3;乡道、村道:公里;桥梁:延米;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堤防、小水电站:座;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灌溉排水泵站、其他小微型水利工程:处;山坪塘、窖池:口;小型渠道:千米;节水灌溉工程:亩;机电井:眼。有小数的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