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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436225/2023-00043
  • 发文字号 沙坝府发〔2023〕18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9-20
  • 发布日期 2023-10-11
  • 文件标题 黔江区沙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坝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沙坝镇
  • 有效性

黔江区沙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坝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坝府发〔2023〕183号


黔江区沙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沙坝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站、办、所,镇级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江安委〔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黔江区沙坝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黔江区沙坝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沙坝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强化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江安委〔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庆市黔江区城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黔江安委〔202312号文件要求,加强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全链条“大起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全年全镇燃气油气安全。

二、组织保障

成立沙坝镇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罗妍蕾同志任组长,谢青、何洪波同志任副组长。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应急办,经济发展办负责人谢永仪、应急办负责人甘昌华共同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党政办、财政办、经济发展办、应急办、平安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沙坝派出所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抓好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经发办)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经发办)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平安办)

4.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平安办)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办、平安办)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应急办、平安办、派出所、经发办)

7.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应急办、经发办、平安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平安办,派出所)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平安办,派出所)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平安办,派出所)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油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经发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派出所)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平安办)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应急办、经发办)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应急办、经发办)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千克“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平安办、派出所、经发办)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办、派出所、乡村建设服务中心)

5.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工矿商贸企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参照上述餐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将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文化服务中心、经发办、民政办、应急办)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油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相关部门)

2.对城镇燃气油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对存在问题的,除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外,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经发办)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平安办)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派出所)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办)

6.对餐饮企业(用户)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开展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经发办)

7.对餐饮企业等单位用户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装使用,加强督促指导,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应急办)

8.对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工矿商贸企业等单位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排查整治燃气油气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管执法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和操作规程卡、应急处置卡。要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其在运行维护、隐患排查整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要健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强化运行维护和“日周月”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应急办、经发办、平安办)

2.督促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餐饮企业(用户)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开展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推广智能型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鼓励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燃气安全服务。(经发办)

3.督促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企业食堂等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开展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推广智能型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鼓励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燃气安全服务。(相关部门)

4.督促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管道、燃气阀、燃气安全装置等燃气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相关法规规范要求,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平安办)

5.督促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将其配套的燃气线路、管道、设备,以及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等安全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落实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鼓励提高设计建设标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相关部门)

6.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按规定查清地下管线状况、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后开展施工作业活动。(乡村建设服务中心)

7.督促各类单位加强建筑红线内(产权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

8.督促餐饮企业(用户)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整治隐患。(经发办)

9.督促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城镇燃气的单位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整治隐患。(相关部门)

10.将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社区、物业等作用,将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检查、隐患整治、应急处置、燃气设施保护等融入到相关工作中,确保居民用户入户检查到位、隐患整治到位,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户内软管安全排查整改、安全装置加装等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部门)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将燃气安全“一件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任务一并实施,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积极争取市级支持,配合区级相关部门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感知监测、分析研判、任务分拨、协同处置、结果反馈智能化管理(相关部门)

2.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监管纳入数字经济应用系统一并实施,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提升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安办、经发办)

3.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经营企业建立配送信息系统,对配送人员、配送工具、配送操作等实现智能化监管。(经发办)

4.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等工程,按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同步使用数字化智能化燃气安全装置,接入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和三级城市运行治理中心等平台,提升感知监测、风险防控、应急处置能力。(乡村建设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办、派出所)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挂图、LED、院坝会等宣传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通过上级部门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建立燃气安全宣传制度,制定中长期和年度、月度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本地区、本系统宣传资源,按月开展燃气安全宣传。

2.企业主要负责人结合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实际,制定中长期和年度、月度培训教育计划,常态化、系统性开展全员法治教育、安全风险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技能培训。

3.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组织社区、企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会议培训内容,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力度。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前期开展燃气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对燃气油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油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燃气油气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燃气油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实行标本兼治,突出源头管理。2025年底前,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油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城镇燃气油气安全管理体制,强化燃气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和部门“三管三必须”责任,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燃气油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燃气油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油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督导燃气安全,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解决制约、影响燃气安全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分管各项工作的同志,要抓好具体落实,把燃气安全纳入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一并研究、一并布置、一并检查,齐抓共管。专项整治期间,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要调度一次燃气安全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建立完善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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