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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的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ianjian.gov.cn 2009-09-23 阅览次数 1388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严禁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的通告

    几年来,在我区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区境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的当事人必须自行终止其违法行为。属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自行解除其合约,将土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属违法用地建房的,自行拆除其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二、凡我区境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发生后。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非法买卖双方当事人。并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拆除其构建筑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我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行为,不自行纠正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凡我区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房,并转让他人从中牟利的,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发布后.凡顶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违法用地建房的,将予以强制拆除,并按最高限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凡举报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七、举报电话:79222200、79236512、79240259

    特此通告    

    200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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