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通〔2009〕1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营造市容整洁、道路畅通、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9年9月2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立面和临街门面的环境卫生;城区广告设置、交通秩序和市场环境。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临街经营店铺门面环境。城区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沿街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市容环卫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9〕230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所有商品一律入店经营,严禁超出商场、门店外墙经营,消除骑门摊;各经营业主要自行配置垃圾、污水容器,严禁向街道乱倒垃圾、泼污水;取缔城区主要街道的燃煤炉灶,减少煤烟排放。
(二)整治“以路为市”的占道经营行为。将城区所有蔬菜批发车辆规范到下坝雄鹰大道靠杉木桠一侧的临时蔬菜批发市场,集中进行蔬菜批发;在河滨公园、城市广场、步行街、新华大道、长征中路、长征南路、解放路、城西九路、城西六路、319线城区段、行署街等主次干道,严禁移动商贩、临时摊点等未经批准的经营行为;禁止沿街叫买,做到坐商归店、游商入市;主次干道两侧占道堆码的各类物品,由各业主负责限期自行清除;依法治理在城区人行道、河滨公园等公共场所从事看相、测字抽签、卜卦算命的封建迷信行为。
(三)整治夜市烧烤摊区。城区主干道两侧及河滨公园内严禁设置夜市烧烤摊点。经批准的各夜市烧烤经营业主必须按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经营,并随时保持摊区整洁卫生。
(四)规范城区广告。对在城区范围内擅自设置、不规范设置、过期、污秽破损或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广告牌、店面招牌、指示牌、横条幅等,业主必须自行清理拆除。对经批准但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必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整改、规范到位。
(五)整治静态交通秩序。机动车辆要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严禁在城区街道乱停乱放,做到行车归道,停车归位。文化节期间文体中心周边的车辆规范到指定地点停放,保证节日期间车辆停放。规范各商业门店前的车辆停放秩序。严厉查处乱停乱放及拒缴停车费的行为。
(六)治理扬尘污染。城区各建设工地要推行湿法作业,完善建筑工地冲洗设施,做到车辆冲洗后再出场;建筑渣土、材料按规定时间、线路实行密闭运输,文化节期间所有建筑工地停止外运建设渣土;严禁在城区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搅拌混凝土。
(七)整治车辆秩序。客运车、出租车要严格实行定点停靠,保持车身整洁美观;客运车、出租车要设置垃圾容器,严禁车内乘客向外抛掷废弃物。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