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局
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罚有关规定
为了彻底查处历史违法建设,制止新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2008年1月1日前《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产生的违法建设:
按区政府办<批转区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关于黔江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7]32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一般违法建设行为。属原“两违”清理整顿前(即2005年6月30日前)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城市规划区内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违 法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属原 “两违”清理整顿后(即2005年6月30日以后)产生的,处违法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并补缴每平方米97元的规费。
(二)严重违法建设行为。属《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15种违法建设行为,由区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对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违法建设:
(一)属一般违法行为的,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城市规划区内处违法建筑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违法建设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并补缴每平方米97元的规费。
(二)属《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15种违法建设行为,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接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三、2010年1月1日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后)产生的违法建设:
(一)属以下三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期限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2010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