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近段时间以来,部分违法建设对象置国家法律法规和区政府“两违”专项整治政策于不顾,大肆顶风抢建私房,严重扰乱了全区城乡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为属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非法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持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权限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以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改建、扩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
(四)在屋顶上加层、或搭建建(构)筑物的;
(五)未经批准,当地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内或原宅基地上建房的。
二、上述违法在建工程,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其房地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进行合法转让或继承,若涉及拆迁,也不予补偿。
三、本通告范围为黔江中心城区,重点为老城、正阳、舟白、青杠四个组团的城市规划建成区。
四、欢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或其它方式,向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79226500、79231222
特此通告
2010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