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通〔2010〕1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限期接受处理的通告
为了彻底查处中心城区“两违”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已竣工的违法建筑不得投入使用,必须在3个月内(即2010年10月30日前),按照区政府办《关于批转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关于中心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0〕217号)的规定,主动接受规划、国土部门的处罚。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二、尚未竣工的违法建筑,必须停止包括室内外装修的一切违法建设行为,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后,按要求限期自行清理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听候处理。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2010年6月30日后,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对新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四、欢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或其他方式,向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79226500(区规划局),79240259(区国土房管局)。
五、本通告由区政府法制办、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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