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通〔2010〕1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位于我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1组、2组、3组部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黔江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现将征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渝府地〔2010〕463号),批准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批准用途为黔江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用土地范围。征收我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1组、2组、3组部分农村集体土地22.2497公顷(耕地14.0815公顷,其它农用地5.088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4744公顷,未利用地0.6052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江府发〔2008〕40号)规定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及农业人员安置。即土地补偿费1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6万元/人,青苗补助费1.5万元/公顷,征用土地后的332名剩余劳动力(渔滩居委1、2、3组)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实行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冯家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