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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费执行新标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ianjian.gov.cn 2006-08-23 阅览次数 6020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渝办发[2006]197)

渝办发〔200619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 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4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实施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教育发展全局,大力实施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调整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坚持“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强烈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高中教育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

2.坚持财政依法保证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

3.坚持分区域、分类别调整学费标准的原则。

4.坚持调整学费标准和规范收费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的原则。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政府和国有企业等组织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一) 学费标准

原代收费中的水电费、班费、体检费、讲义资料费、文娱费、计算机学习费等6个代收费项目,归并入调整后的学费中,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项目的代收费。

(二)课本费标准

课本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由市教委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在制定课本费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不得含教辅资料和学具)进行测算。

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结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

四、区域与类别界定

(一)区域界定

都市发达经济圈: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区(含高新区、经开区)。

渝西经济走廊:万盛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等12个区县(市)。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9个区县(自治县)。

(二)学校类别界定

重点高中是指符合重庆市市级重点学校标准,由市政府批准、授牌的普通高中学校。

城市高中是指区(市)政府所在地所辖范围和区(市)属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重点高中)。

城镇高中是指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所辖范围及区县(自治县、市)属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重点高中)。

农村高中是指除重点高中、城市高中和城镇高中以外的其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五、相关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应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资金的投入力度,依法确保普通高中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在资金安排时,适当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普通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亮证收费制度。学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巡查督导制、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规定,严禁学校各行其事,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和降低录取分数线招收择校生,禁止学校以招收借读生或自费生等形式,向学生高收费。坚决治理普通高中教育乱收费,禁止学校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有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通知》(渝办发〔2004284号)精神,高中学费、按规定收取的择校费和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教育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要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学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体检、讲义资料、水电、降温、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择校费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各级政府不得将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统筹、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已缴入财政教育资金专户的学校收费资金按照经审批的用款额度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学校的所有缴款应由相关部门在本学期内全额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但学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除外。

(四)严格把握学生用书种类和数量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只能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市教委公布的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不能在目录之外为学生订购任何名目的教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力度

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酌情减免学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城镇居民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发放的城市低保领取证等有效证件;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建立的农村贫困家庭卡;其他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学费。各校减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际收取学费总额的10%。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和学校要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每年应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学校,用于补助学校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而减免的学费。

(六)切实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项目为: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课余时间上网费。除此之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委制定,另文下发。

(七)从严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

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若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六、本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解释。

七、本方案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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