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ENGLISH
      您好!欢迎光临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管理规范类
政府文件
人事任免
政府会议
政府规章
政务信息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机构和人事类 ·管理规范类
·发展目标及规划类 ·便民服务类
·互动交流类信息 ·统计分析类
·应急管理类信息 ·资金类信息
·行政执法类信息 ·重大事项信息类
  便民服务
价格信息 招聘信息 汽车时刻表
列车时刻表 航班信息 天气预报
宾馆酒店 教育机构 人事职称
社会保障 土地房屋 法律援助
婚姻生育 财政税务 户籍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类>>政策解读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ianjian.gov.cn 2010-08-25 阅览次数 280 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按:《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0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28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目前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

    我国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省、市、县设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经济管理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处理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我市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于1987年开始恢复,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的仲裁机构分别于1987年至1993年期间建立。目前全市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2个。
    劳动争议调解主要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等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承担,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
    二、该《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经费由财政保障。
    四、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一)调解的申请。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劳动争议。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三)调解主要通过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依法、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通过规劝、疏导、释法等方式,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
    五、申请人申请仲裁要符合哪些条件,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除仲裁申请书之外,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六、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须注意的是,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事人在仲裁审理期间有哪些权利,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有仲裁申请、立案审查、开庭审理、仲裁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等程序。
    当事人在仲裁审理期间主要有以下权利:陈述、辩论、举证质证、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放弃己方或承认对方仲裁请求、参加调解和解等权利。
    主要注意事项: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办法》对仲裁中止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中止审理:(一)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工伤认定结论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已被受理的;(二)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九、《办法》对仲裁终止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终止审理:(一)劳动者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二)用人单位注销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仲裁期间是怎样计算的。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延期的,延期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办法》对申请重新审理有哪些规定。
    关于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1年内发现其作出的生效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的;(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五)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六)仲裁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
    关于仲裁调解。当事人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可以申请重新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调解书重新审理。
    关于后续处理。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被撤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应当从撤销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重新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理结案。
    十二、市和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一,基本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特别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市民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本办法及其他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放大 正常 缩小置 顶 打 印】 【关闭窗口
主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本网站版权所有:重庆市黔江区信息中心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 邮政编码:409000 E-Mail:qjqzxx@163.com
建议分辨率设置:1024×768 ,使用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6003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