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10〕288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加强我区建设用地管理,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原则;二是统筹安排、节约集约和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原则;三是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原则。
(一)规范使用建设用地
凡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或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经批准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转让他人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严格审批建设用地
任何建设项目必须经审批后才能使用土地。因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经审批的项目用地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统一供地,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国土部门负责。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各种形式的用地、征地协议。
(三)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按征地政策规定的青苗补偿费给予补偿,并向区国土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也不得转让、出租;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须办理延期用地手续;临时用地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两个月内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农用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恢复耕种条件。建设单位进行勘测、钻探、管线设施等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防止建设用地长期闲置
获得建设用地后在规定时间内要及时开展建设,避免建设用地长期闲置。建设用地超过规定期限闲置不用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土地荒芜费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约定动工的建设日期,对闲置土地满1年而未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用地价款的20% 征收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2年的,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处理。
(五)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由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下达。集镇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计划,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解决。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实施,凡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按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由用地单位向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购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用地单位向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购买新增耕地指标冲抵,实行先补后占。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
新增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和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计划由各街道、镇乡根据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国土部门申请次年度农村建设用地计划,区国土部门汇总各街道、镇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申请后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市上下达我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审定后将计划下达到各街道、镇乡。下达的计划主要用于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两类建设,该计划不能用于审批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占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的,不需申报用地计划。
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项目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③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④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⑤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⑦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⑧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⑨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⑩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
(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2.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⑤选址意见书2份。
(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3.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
⑤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⑥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⑦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⑧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
(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参照市土地交易所近期交易价格购买,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集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村(居委)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站(室)、敬老院、自来水厂、集中居民点及配套设施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批复1份;
③选址意见书1份;
④用地红线图1份;
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⑥用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该类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土地由镇乡和村(居)委调整解决)。
(3)审批程序: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国土房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与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用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所需审批资料:
①本人申请1份;
②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
③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④城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审批程序: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5)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5元。
(6)黔江辖区内所有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服务促进全区城镇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3〕120号)第十一项规定:“除主城规划和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农房建设用地审批,区政府授权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按规定审批,报区国土部门备案”停止执行。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2.所需审批资料:
①用地单位(个人)申请1份;
②用地来源证明1份;
③用地项目批准文件1份。
3.审批程序: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临时用地审批
1.临时用地的范围: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2.所需审批资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1份;
②选址意见书1份;
③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1份;
⑤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份;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审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临时用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的2%,复垦保证金每平方米8—16元。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严格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利用管理的通知》(黔江府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供应。
四、强化执法监察
区国土管理部门要完善执法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土地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的查处力度,要坚持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对重大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群众监督作用,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媒体和群众所提供的举报线索,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各街道、镇乡要严格把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查关,免收相关费用。对街道、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以租代征”、侵占基本农田、以新农村建设之名非法圈占土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和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严重浪费、闲置、破坏土地资源等行为,相关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