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10〕29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知名商标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黔江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黔江府发〔2009〕84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的决定》(黔江委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区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其成员构成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区工商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组成。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工商分局,负责区知名商标认定初评等日常事务工作。区政府将对获得认定的知名商标颁发认定证书。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凡持有有效注册商标的,均可以申请认定黔江知名商标。
(二)申请认定《黔江知名商标》的相关条件:
1.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2.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字母)相一致。
3.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实际使用期二年以上。
4.申请认定《黔江知名商标》的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到期复审再认定的,应由原商标所有人提出申请。
5.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商品。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在市内同类商品(服务)中属上乘,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6.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来年产值或销售收入持续增长。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上缴税收稳定。
7.商标知名度
(1)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2)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持续增长,或者加盟店、分支机构持续增多。
(3)商标所指的商品(服务)在同类产品(服务)行业知名度处于前列,且有良好的美誉度。
8.商标管理制度
(1)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基本掌握商标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2)申请人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商标使用规范。
9.商标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黔江知名商标》。
(一)产量、销售收入、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呈下降状态的;
(二)有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五)商标主管部门认为不予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认定的申请表;
(二)主体证明材料;
(三)符合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认定的程序
首先,申请人持《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向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其次,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工商所和相关行业组织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评;第三,初评通过后报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六、复审认定的程序
(一)《黔江知名商标》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知名商标持有人应主动提出复审申请,如有特殊原因须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二)知名商标持有人提交复审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黔江知名商标》复审申请表(附件2)、申请《黔江知名商标》认定各项指标统计表(附件3)和申请《黔江知名商标》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报所在地工商所和相关行业组织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报区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本办法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