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出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目的,是为保障我区广大城镇灵活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这一制度的出台填补这些人员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
二、那些人员可以参加这种保险?
黔江区(以下简称统筹区)内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这种保险:一是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三是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四是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按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凡符合本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和1吋近期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到区医疗保险局业务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参保人员按上年度本区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除按上年度本区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纳外,还要按每人每年24元的标准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五、如何确定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果缴费年限达不到男30年、女25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三)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六、如何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只缴一次。每年的1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在区医疗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地税征收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次年续保只需缴费不再登记)。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七、符合享受政府补助人员的范围和补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补助对象为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补助金额:2010年为每人180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怎样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2009年11月30日前按本办法参保的,下年度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断缴费后1年以内补缴欠费并继续缴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再次参保的,享受待遇设等待期一年。
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政策的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变更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按《重庆市黔江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退保的和按《重庆市黔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以前的缴费年限一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