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是随着重庆直辖市的设立,于1998年6月根据中央两办《关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行政体制调整的批复》(中办厅字〔1997〕34号)挂牌成立的,其前身是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黔江分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下辖一个区检察院和四个自治县检察院。现有干警60人,具有法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
95%。其主要任务是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按照管辖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依法受理控告、申诉、举报及自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技术、法律政策调研工作;对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以及其他应由四分院承办的事项。
建院六年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狠抓队伍建设,加大办案力度,为维护渝东南片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工作中,坚持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硬:一是坚持“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狠抓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干警政治素质,确保队伍纯洁;大力推进检察改革,激发队伍生机和活力。辖区广大干警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结合当地实际,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走出了一条初具渝东南特色的检察工作新路子。
2004年6月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葛森林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班子确立了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五年发展目标是:实现“四个一”(即:一流的队伍、一流的班子、一流的业绩、一流的形象)和“四个满意”(即:上级满意、地方满意、基层满意、社会满意);具体措施是:毫不放松地抓好“三个三”。一是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各项检察工作;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落实“三个强化”:首先要强化班子建设,加强班子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决策能力,加强班子成员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起模范带头作用,加强班子团结;其次要强化队伍建设,重点抓好政治理论教育、学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再次要强化机关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重点在规范化上做文章,在监督落实上下功夫。三是坚持“三个狠抓”:即狠抓创建工作,要切实树立“品牌立检”思想,两级院都要有过得硬、叫得响的“品牌”,分院积极创建市级品牌单位;狠抓业务工作,要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整体推进,分院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基层院的业务指导;狠抓后勤保障工作,要做到办案有经费,出差有车辆,技术有装备,福利有保障。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在以荣膺“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葛森林检察长为核心的团结奋进、求真务实的党组带领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全体干警雄姿英发,豪情满怀,正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